文件名: bnssg_pcc_committee_tor_01_dec_22-_final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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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 国际协调局初级保健委员会的成员、职权范围、职责和报告安排。.
根据《2006 年国民健康服务法》(经修订)第 13Z 条规定的法定权力,英格兰国家医疗服务体系已将本职权范围附表 1 中规定的职能委托给国际协调局行使。.
初级医疗委员会是由布里斯托尔、北萨默塞特和南格洛斯特郡国民医疗服务系统综合医疗委员会(以下简称 "委员会 "或 "ICB")根据其《章程》和经《2022 年健康与医疗法案》修订的《2006 年国民医疗服务系统法案》第 65Z5 节(见附录 1)授权成立的委员会。.
这些职权范围必须在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,其中规定了委员会的成 员、职权范围、职责和报告安排,只有经执行局批准后方可更改。.
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一个非执行委员会,其成员,包括非理事会成员,均受理事会《议事规则》和其他政策的约束。